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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上企业入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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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上企业入统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建华区新增限上企业入统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营商局  时间:2019-12-15

齐建政办发〔2018〕17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地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十七届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建华区新增限上企业入统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新增限上企业入统奖励办法

 

为加快建华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壮大新经济增长点,加大对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限上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新增入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限上企业,具体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商贸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新增限上企业必须在建华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二)企业财务管理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服从行业主管单位、统计等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按时报送相应报表,保证上报数据真实、全面、及时、准确。

三、奖励办法

(一)扶持政策

1.对各类限上企业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快办特办,优化服务方式。

2.优先推荐限上企业参加各类展洽评选活动。

3.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上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4.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上企业,对通过股份合作、连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上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现金奖励标准及兑现方式

2018年起,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上企业的,给予总额5万元的奖励,并分两次予以兑现,其中当年奖励3万元,次年奖励2万元。

(三)奖励办法的中止和取消

1.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必须在库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不得单方面随意退出。

2.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要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税种税款,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得瞒报、迟报、虚报、漏报、拒报,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3.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要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调研,并按照相关意见建议立即整改。
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政策扶持,中止奖励。

四、申报方式

当年新建企业并达到限上要求的,按月申报;成长型企业达到限上要求的,统一在年底申报。

五、评审与奖励发放

限上企业培育和发展奖励工作由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各行业主管单位和统计局、工商分局、税务局配合,对申报对象予以初审,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上级  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入统后,由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兑现。

六、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

七、附则

(一)新增入统并已享受奖励的限上企业,退出限上后重新入统的,不重复奖励。

(二)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更优惠的奖励政策,按国家、省、市奖励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2017年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